2007年1月23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影子老婆 让离婚都成了难事
夏春新 戴剑平 柴燕

  结婚5天后“妻子”失踪。他要起诉离婚,法院驳回;要撤销登记,民政部门不能受理。
  “钱被骗了不说,为了离婚的事,我前前后后跑了一年多,都快跑断了腿。”近日,江山市石门镇的毛某收到了“婚姻无效”的法院判决书,终于长长地舒了一口气。
  家在石门镇一个小山村的毛某,由于家境贫寒,30多岁了还没对象。2005年8月,经人介绍,毛某与江西女子“高某”相识。“高某”对毛某“一见钟情”,主动示爱,并催促毛某抓紧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求婚心切的毛某觉得姻缘已水到渠成,不假思索地答应了。第二日,毛某带上“高某”去领取了结婚证。
  “高某”住进了毛家,起得早,睡得晚,很是勤快。一家人都很满意这个“新媳妇”。第5天,“高某”说,按照习俗,得回娘家一趟了,要拿些红包给父母兄弟。毛某就凑了7000多元钱交给了“高某”。回娘家路上,毛某一不注意,“高某”就失去了踪影。
  送上门的“妻子”竟是个精心设计的骗局。心有不甘的毛某按“高某”提供的身份证地址查找,结果令他大吃一惊,身份证上的高某竟是另有其人。毛某只好报警。经警方调查,已有人多次冒用高某的名义借婚姻骗取财物。因该女子的身份及下落均不明,警方虽已立案但无从下手,毛某也无可奈何。
  不离婚,就不能结婚,否则就构成了重婚罪。2005年9月9日,毛某向江山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由于真正的高某并未与毛某结婚,法院不能就不存在的婚姻关系进行裁判,故裁定驳回毛某的起诉。
  离婚不成,毛某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办理撤销婚姻登记。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到场才可办理,因此,民政部门也爱莫能助。
  去年12月15日,毛某再次来到法院,申请法院宣告其与“高某”的婚姻无效。12月20日,江山市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案件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决该婚姻无效,并当庭收回毛某的结婚证。
  今年1月,江山法院发函当地民政部门。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确认毛某不存在婚姻关系。经过这番周折,毛某才算恢复“自由身”,换句话说,就可以再结婚了。
  【承办法官点评】这个案件的关键是毛某与高某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虽然骗人的“高某”不知去向,可以宣告失踪,但是毛某与“高某”的婚姻是非法的,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本案中的“高某”属利害关系人,其利用他人的身份证件骗取婚姻登记的行为是无效的。 

  采访手记
  自2004年实行婚姻集中登记以来,类似毛某这样的骗婚事件在衢州发生不下百起,骗婚者多为外省女子,被骗者绝大多数是偏僻农村的大龄青年。骗婚给他们带来的不仅是精神上的损害,也加重了家庭的经济负担,还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
  一些农村大龄青年因为贫困娶不到媳妇,就会想方设法花钱“买”一个。由于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他们大多不会到公安机关去查询核实,对女方的真实家庭背景、身份等所知甚少。而女方正是瞄准了男方急于结婚的心理,利用婚姻诈骗钱财。一旦疏于防范,则人去钱空。